現將國稅機關為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理流程
(一)在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稅費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指定窗口提交有關文書和資料。
2.在同一窗口申報繳納增值稅等有關稅費并領取發票。
(二)在國稅地稅合作共建及互設窗口的辦稅服務廳,納稅人按照以下次序辦理:
1.在辦稅服務廳國稅指定窗口提交有關文書和資料。
2.在同一窗口繳納增值稅。
3.到地稅指定窗口申報繳納有關稅費。
4.到國稅指定窗口憑相關繳納稅費證明領取發票。
二、提交資料
(一)《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二)自然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其他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提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或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三)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的還應出具: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三、辦理時限
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核,對資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不完整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對符合條件的當場即時辦理。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10月14日
關于《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
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國稅機關理解和執行,現對《吉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背景
隨著營改增試點的全面推開,納稅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業務大量增加,不具備自行開具發票條件的單位和自然人納稅人需要到國稅機關代開發票,同時繳納相關稅費。由于與代開發票業務相關的規定散見于各時期出臺的各類文件、規范中,基層國稅機關對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不統一,一些地方依舊存在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報送資料多、程序復雜的現象,同時由于國稅機關缺少對辦稅流程的統一的明示和指引,導致納稅人對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辦理流程不清楚,增加了納稅人辦稅的不確定感和負擔。為解決上述問題,總局發布了2016年第59號公告,對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流程進行了明確,同時要求省級國稅機關制定更細化、更有明確指向和可操作的納稅人申請代開辦理流程公告。為此,省局對全省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有關問題作了進一步說明和明確,并向全省納稅人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公告》從納稅人角度出發,以當前辦稅服務廳設置的狀況,分兩種情況明示了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的不同流程。
(二)《公告》明確了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報送的資料。將原先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需填寫的不同文書,統一為一種文書即《代開增值稅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將納稅人代開普通發票納稅人需要報送的付款方相關的書面證明取消,只需按不同納稅人性質提交相應的單位證件和個人證件及復印件即可。
(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第4條,我省《公告》在總局59號公告規定的報送資料中增加了一條,即“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個人代理人、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的應出具:個人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p>
(四)《公告》在明確辦理時限的同時,根據稅務總局有關文件規定,對窗口受理人員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即窗口人員僅對申請人報送資料的法定形式、完整性、填寫規范性進行書面審核。
三、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信息來源:吉林省國家稅務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