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是一項既利當前又功在長遠的制度安排,也是一項謀一域而促全局的重大改革。2013年4月1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決定要從地區和行業兩個層面實現營改增“雙擴圍”。那么在營改增“雙擴圍”之后納稅人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加強內部控制,減少增值稅操作失誤
全國“營改增”必將對納入試點范圍企業的經營模式、供應鏈、資金及價格體系等帶來重大影響,試點范圍內的企業應該及早做好系統的、充分的準備,調整本企業的銷售、采購、營銷、信息技術以及財務和稅務策略,制定相應的實施計劃,確保良好的內部控制以降低增值稅操作失誤風險。具體來說,試點企業應該關注如下幾方面的問題。
第一,在政策的適應性方面,試點企業應充分評估“營改增”政策給本企業帶來的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重新考量本企業的營運模式和供應鏈安排。比如,本企業的現有經營模式是否在新稅制框架下最優?有無完善和提升空間?企業為規避營業稅制下重復征稅的弊端而形成的業務架構是否還具有效率?采購、營銷及轉讓定價機制是否仍然有效?
第二,在改繳增值稅后,企業應合理利用增值稅特點降低稅負。由于增值稅的價外稅的特性,一方面對于購進貨物或應稅服務所含的增值稅稅額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理論上有降低采購價格的機會。但是否能夠真正獲得成本節約的效益,還取決于企業是否具有足夠的議價能力。另一方面,企業提供應稅服務時,在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如果能確保價外的增值稅包含在合同價格中,就能在原價格不變的情況下將增值稅順利轉嫁給購買者。盡管存在節約成本、降低稅負的機會,但出于企業發展戰略考慮,企業應及早與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溝通,確保客戶知曉本企業實行增值稅后影響企業所提供的應稅服務價格,以及采購時支出的增值稅的可抵扣等問題,避免產生合同或其他經濟糾紛。同時,企業應密切關注因價格變化而引起的需求提前或延遲問題,可能會因此導致資金流出現緊張,企業應確保有充足的資源來應對這種變化。
第三,充分理解和掌握新的試點規則,積極主動利用好有關稅收優惠。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財稅37號文件)進一步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允許提供應稅服務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優先適用零稅率。對于這項規定,企業首先要明晰免稅和零稅率的區別。零稅率服務盡管同樣不征收增值稅,但為提供服務而發生的進項稅額可獲得抵扣或退稅,而免稅服務不可以。是選擇零稅率還是免稅,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最合適的稅務方案。比如當企業進項稅額非常少,為避免因出口退稅合規性管理的復雜性而帶來的負擔,企業可以選擇適用免稅而非零稅率。但企業應謹慎選擇,因該文件還規定當企業選擇放棄零稅率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適用零稅率。
第四,根據“營改增”所涉業務,做好增值稅合規工作的相關準備及復核。即將到來的全國“營改增”試點,不只是企業財稅務部門的事情,還需要企業的銷售、采購、營銷、信息技術及法律部門全員參與。相對于營業稅,增值稅的合規要求相對復雜,而且一旦操作失誤,損失將難以挽回。因此,讓企業所有員工及時了解增值稅試點法規及對企業現有業務的影響,是管控稅務風險的有效辦法。根據增值稅的合規性要求,試點納稅人要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與認證、抄稅、申報、繳納等流程進行嚴格復核和控制,特別是對于發票的領取和保管、認證發票的時間性要求、紅字發票的開具、出口退稅的申請及認定等要嚴格遵循要求,制定增值稅合規檢查規程,避免出現少(或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和多(或少)計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情況。
第五,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關注試點動態和企業稅負變化,必要時尋求外部稅務專家的支持。由于“營改增”實施時間的緊迫性和相關具體操作性文件發布的滯后性,個別業務在政策適用上存在不確定性。遇到類似問題,試點企業一定要謹慎處理,反復確認,必要時請教外部專業機構或專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此外,試點企業應長期跟蹤、關注“營改增”后自身及所處行業相關稅負的變化,當出現稅負增高或背離行業趨勢時,要及時分析原因,并及早作出調整和轉變。
弄清楚自身屬于哪個試點行業
財稅37號文件是全國“營改增”試點所遵循的指導性文件,對試點行業的范圍有明確的界定。納稅人需要認真研讀,搞清楚自己所屬的行業,確認自己是否應該“營改增”。如果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還要弄清楚自己具體屬于哪類應稅服務,該按什么稅率納稅。
第一,物流輔助服務中的裝卸搬運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指使用裝卸搬運工具、人力或畜力將貨物在運輸工具之間、裝卸現場之間或者運輸工具與裝卸現場之間裝卸和搬運的業務活動。“營改增”后,裝卸搬運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對既提供“搬家業務”又提供“貨物運輸業務”的一般納稅人來說,在“營改增”后,提供的“搬家業務”應按“裝卸搬運服務”和6%稅率繳納增值稅;提供的“貨物運輸業務”應按“交通運輸業”和11%稅率繳納增值稅。
第二,咨詢服務。咨詢服務指提供和策劃財務、稅收、法律、內部管理、業務運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議的業務活動。在這里,要特別注意“咨詢服務”與技術咨詢服務、軟件咨詢服務和知識產權咨詢服務的區分,它們雖然都按6%稅率繳納增值稅,但在申報表上各自歸屬不同的應稅項目。技術咨詢服務屬“研發和技術服務”項目;軟件咨詢服務屬“信息技術服務”項目;知識產權咨詢服務屬“文化創意服務”項目。“咨詢服務”項目,則專指除技術咨詢服務、軟件咨詢服務、知識產權咨詢服務以外的,各類提供信息或者建議的經濟咨詢和專業咨詢服務。
第三,設計服務。設計服務是文化創意服務中的一種,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和創意策劃等,但不包括電路設計服務和廣告設計服務。電路設計服務歸屬于信息技術服務項目,廣告設計服務屬于廣告服務項目。
第四,廣告服務。財稅37號文件在應稅服務注釋中列有廣告服務,在這一服務項目中增加了“廣告代理”服務。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廣告代理服務并非指廣告發布代理服務。廣告服務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但沒有包括廣告發布代理服務。
注意“營改增”新舊文件變化
在上海、北京等地區試點“營改增”時,依據的文件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以下簡稱財稅111號文件),8月1日全國試點“營改增”依據的文件是財稅37號文件。這兩個文件之間差異不小,新老試點納稅人都應密切關注。
老試點納稅人應關注兩個變化。其一,財稅37號文件對運費抵扣問題、外購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等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問題,作了新的規定。已經試點的地區和老試點企業,若仍然按財稅111號文件執行,可能會出現少繳或者多繳增值稅的風險。其二,財稅111號文件規定原先營業稅差額納稅的經濟事項繼續執行,老試點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時可以按差額計算銷項稅額。但財稅37號文件對此做了改變,明確差額納稅的規定除了融資租賃業務外,其他均取消。主要原因在于,原先保留差額納稅的事項,在8月1日后,除融資租賃行業以外,全國均實行“營改增”試點,已經不存在同行業合作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原先的差額計算銷售額的做法可以通過進項稅額抵扣的方式解決。
對于新試點地區及新試點納稅人,由于之前繳納營業稅,在稅務管理上比較簡單,計算也簡便,現在統一實行增值稅后,企業在經營管理理念上必須發生根本性變化,要注重稅務管理,加大人員配備,加大“營改增”相關稅收政策的業務培訓與學習,從內控制度上規范和防范涉稅風險,避免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未取得,或者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未按稅法規定及時辦理認證手續,喪失了抵扣進項稅額的權益。特別是發生業務頻繁、單筆業務金額較小,但用票量大的試點行業,一定要做好事前的發票領購的預案準備,與主管稅務機關及時充分溝通與交流,確保及時取得相應的發票,保證企業業務的正常開展。
無論是老試點納稅人,還是新試點納稅人,只要屬于試點范圍,都應積極轉換納稅身份,順應改革要求。在“營改增”初期,由于國地稅銜接等問題,可能會出現應該轉到國稅的納稅人,仍然滯留在地稅;還有部分納稅人因為覺得繳納營業稅的稅負比繳納增值稅的稅負輕,不按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變更手續。這部分應改未改的納稅人,在“營改增”后經營上將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
一方面,應改未改納稅人由于仍然維持繳納營業稅,將導致接受方無法取得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應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從而可能影響自身業務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接受方取得的營業稅普通發票可能屬于不合規發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進而給接受方造成很大的稅務風險。
例如,某財務咨詢公司屬于“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若當期提供財務咨詢服務取得含稅收入10.6萬元,在8月1日后,按規定應該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繳納增值稅,應納增值稅0.6萬元〔10.6÷(1+6%)×6%〕(暫不考慮相關進項稅額因素)。如果企業仍然維持試點之前的現狀繳納營業稅,則該咨詢公司只繳納營業稅0.53萬元(10.6×5%),比實行“營改增”后少繳0.07萬元。
而對于接受方來說,在提供方財務咨詢公司繳納營業稅的情況下,接受方只能取得營業稅普通發票,接受方若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則失去了抵扣進項稅額0.6萬元的權益。不僅如此,接受方還可能面臨著取得不合規票據的涉稅風險。即接受方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有可能在成本費用列支憑證上得不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認可。若認定為不合規票據,則接受方將為此付出多繳2.65萬元(10.6×25%)企業所得稅的代價。加上少抵扣的增值稅額,接受方將額外增加3.25萬元的稅收負擔。
不要在發票使用上犯迷糊
“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面臨的最大改變主要體現在發票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39號,以下簡稱稅總39號公告)對“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領購和開具發票作出了統一規定,試點納稅人一定不能在發票使用上犯迷糊。
第一,公路內河運輸統一發票不能再開了。根據規定,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增值稅納稅人不得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因此,全國試點“營改增”后,開票日期在8月1日以后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發票都屬于無效發票。納稅人一旦取得,財務人員應拒絕其用于財務報銷核算。
第二,四類服務可以開具定額普通發票,但不能用于受票方抵扣。提供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和旅客運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使用定額普通發票。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這部分業務會以“小額、零星”的方式出現,如果逐筆開具機打發票,業務開展與運行的效率會明顯降低。但是,根據增值稅的抵扣原理,一般納稅人付款方接受服務取得這部分定額發票不得用于抵扣稅款。如果需要抵扣,可以和這些開票方一般納稅人協商定期結算,集中統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試點前已開票業務沖減紅字發票還是要找原主管地稅機關。納稅人于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稅的營業稅應稅服務并開具營業稅發票后,如發生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紅字發票,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和紅字貨運專票。需重新開具發票的,應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營業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
第四,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由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
最高開票限額,指單份專用發票或貨運專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縣稅務機關依法審批。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申請單》。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以后,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然后再依法審批。
第五,銷售機動車應使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自8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從事機動車(舊機動車除外)零售業務,應使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控系統開具發票。通過該系統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實際上也屬于一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于抵扣應征消費稅的汽車等的進項稅。
第六,開具貨運專票需要使用獨立的稅控系統。自本地區“營改增”試點實施之日起,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的,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之外的其他增值稅應稅服務、開具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的,使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貨物運輸服務,應使用貨運專票,并準確填寫相關信息。開具貨運專票后,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并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